深入推进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项目建设的思考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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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就异地倾倒危废这个问题,特别是跨省倾倒一直治理不好,难在两个环节。

第一个难点就是异地倾倒危废黑色产业链的源头治理。通过这几年的严打重罚,现在产生危废的源头企业一般不会采取自己拉到外地倾倒这种低级做法,而是通过签订转包合同层层转包给下游企业,下游企业无论有没有处置危废的资质,往往又把他接手的危废再转给下游企业,下游企业往往是没有资质的,就拿到外地违法倾倒。一般查到的,源头企业就会说我签订了合同,转包合同是合法的,对下游企业违法倾倒的情况不了解,以此找借口来逃避法律制裁。比如2020年,海南检察机关提起的一件海洋倾倒危废的公益诉讼比较典型,海口的一家源头企业将6.9万立方的固废,是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签订了一个转包合同,由下游企业处置,合同上写的很明确,是从海口运到广东的湛江,要求他依法处置,但是下游企业用船拉到了海里,全部倒进了海里,造成了严重的海洋污染。检察机关就把这两家企业,源头企业和接手危废的下游企业列入共同被告,告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庭上,源头企业死咬着签订的合同上要求接手固废的企业合法处置,我对他怎么倒到海里的情况不了解,要求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和检察院认识一致,不能因为合同签订了合法处置就能够免除责任,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源头企业不仅对于下游企业到底怎么样处置垃圾,处置危废没有核实,主观上是放任的,有过错,而且知晓下游企业违法倾倒行为,所以依法判决他承担了860多万的连带赔偿责任。今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把这个案子列入第29批指导性案例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同时我们通知要求全国的检察机关要依据民法典关于生态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实施固废、危废的环境污染行为要追究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我们也针对性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源头企业加强监管,特别是要规范危废转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从源头上来遏制危废违法转移的通道。

难点之二,危废运输过程的监管。固废法第82条规定,危废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相关的办法由生态部、交通部、公安部一起制定。但是危废运输过程,对监管的技术、设备、人员的要求很高,危废的种类很多,每一种危废对检测的技术要求不一样,现在还做不到通过智能设备检测,派人上路检查,执法人员往往靠经验很难分辨出这到底属于哪一类危废。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到底谁负责上路设卡检查,怎样检查,以及查获过境运输的危废,执法成本算在哪一头,算在源头还是算在末端,还是算在中间过路的,这些问题还很难达成共识。怎么办?用刑事打击兜底,用跨区划协作倒查溯源。去年开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了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广东广西等跨区划的协作机制,在协作取证、批捕追溯等环节紧密配合。从危废的倾倒地开始倒查,沿着危废运输路线一路追查,查到源头,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下一步,检察机关除了加大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还要督促推动相关执法部门加强危废运输过程的行政监管。


来源:生态环境部